《建筑照明設計標準》是由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J133-90)和《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1992)合并、修編而成為。新標準為討論稿,現尚未執行,在其實施之前,還是以原標準為設計依據。預計2004年下半年新標準將頒布執行。現將新標準主要參數介紹給讀者。
1. 燈具的效率
(1) 在滿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條件下,應采取效率高的燈具。所選用的燈具效率不應低于下列規定。
1)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燈具的效率不應低于6-5的規定。
表6-5 高度氣體放電燈燈具的效率
燈具出光品形式 |
開啟式 |
格柵或透光罩 |
燈具效率 |
75% |
60% |
2) 投光燈燈具的效率不應低于60%。
(2) 自鎮流緊湊型熒光燈應選用電子鎮流器;直管形熒光燈應選用電子鎮流器或節能型 電感鎮流器;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應選用節能型電感鎮流器,150W以下的可選用電子鎮流器。
2. 照度
(1) 設計照度值與照度標準值相比較,可有-10%~+20%的偏差。誤差太大,設計就不合理,需重新設計或修改設計。
(2) 在照明設計時,應考慮由于光源光能量衰減、燈具積塵和房間表面污染而引起照度值的降低,根據作業房間或場所計入表6-6中相應的維護系數。請讀者注意,我國的維護系數取值方面與CIE相近,而與國際體育組織的標準差距較大。
表6-6 維護系數
環境污染特性 |
房間或場所舉例 |
燈具最少擦洗次數(次/a) |
維護系數值 |
一般 |
商店營業廳、候車室、影劇院、機械加工車間、機械裝配車間、體育館等 |
2 |
0.7 |
室外 |
雨棚、站臺 |
2 |
0365 |
3. 照明質量
(1) 在有彩電轉播要求的體育場館,其主攝像機方向上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場地垂直照度最小與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
2) 場地平均垂直照度與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3) 場地水平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
4) 觀眾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場地垂直照度的0.25。
(2) 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于表6-7的規定。
表6-7 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
燈具出光口平均亮度(kcd/㎡) |
遮光角(゜) |
1~20 |
10 |
20~50 |
15 |
50~500 |
20 |
≥500 |
30 |
(3) 在長時間工作的房間內,其表現反射比宜按表6-8選取。
表6-8 工作房間表面放射比
表面名稱 |
反射比 |
頂棚 |
0.6~0.9 |
墻面 |
0.3~0.8 |
地面 |
0.1~0.5 |
作業面 |
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