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場燈光照明設計標準要求
1. 光源選擇
1.1在建筑高度大于4米的體育館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無論在室外或室內金屬鹵化物燈均是體育照明彩電轉播宜優先考慮的最主要光源。
1.2 光源功率選擇關系到燈具和光源使用數量,同時對照明質量中的照度均勻度、眩光指數等參數造成影響。因此根據現場條件選擇光源功率能夠使照明方案獲得較高性價比,氣體燈光源功率作以下分類:1000W以上(不含1000W)為大功率;1000~400W為中功率;250W以下為小功率。光源功率應與比賽場地大小、安裝位置及高度相適宜。室外體育場宜采用大功率和中功率金屬鹵化物燈,室內體育館宜采用中功率金屬鹵化物燈。
1.3 各種不同功率的金屬鹵化物燈其發光效率為60~100Lm/W,顯色指數為65~90Ra,金屬鹵化物燈的色溫隨其種類和成分不同為3000~6000K。對于室外體育設施一般要求4000K或更高,尤其在黃昏時能與日光有較匹配。對于室內體育設施通常要求4500K或更高。
1.4燈具宜具有防眩光措施。
1.5用于體育館應使用壽命長的燈,金屬鹵化物燈使用壽命長,光源光衰慢;大功率LED通常使用壽命比較短,光衰快,長時間及頻繁使用不適宜。
1.6 金屬鹵化物燈不宜采用敞開式燈具。燈具外殼的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55,不便于維護或污染嚴重的場所在其防護等級不應小于IP65。
2. 燈桿要求
2.1 體育場四塔式或帶式照明方式,要選擇照明高桿作為燈具的承載體,可以采用同建筑物相結合的結構形式。
2.2 照明高桿應符合下一列規定:
燈桿高度大于20米時宜采用電動升降吊籃;
燈桿高度小于20米時宜采用爬梯,爬梯因有護身欄圈及休息平臺。
2.3 照明高桿應根據航行要求設置障礙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