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北美照明工程學會對眩光的定義為:在視野內由于遠大于眼睛可適應的照明而引起的煩惱、不適或喪失視覺表現的感覺。眩光的光源分為直接眩光,如直視的太陽光、太強的燈光等;間接眩光,如來自物體表面(玻璃幕墻、水面、光面石材等)的反光。根據眩光產生的后果主要歸結為三種類型:
1、不舒適眩光:不舒適眩光是指在某些太亮的環境下,由于超出視覺適應能力而感覺到的不適,例如在陽光下,或由于極度的對比反差(如漆黑的屋里的手電筒),當人眼的視野必須在亮度相差很大的環境中相互轉換時,就會感到不適。這種不舒服的情況會引起眼的一種逃避動作而使視力下降。
2、光適應型眩光:由于人眼對環境亮度的變化需要一定時間去適應,而過于快速的明暗變化導致人眼無法及時適應而造成不適感。最明顯的案例就是由一個封閉的極暗空間突然進入陽光下,會引起的不舒適感。
3、失能型眩光:失能型眩光是指由于周邊凌亂的眩光源引起人眼視網膜像對比度下降從而導致大鬧對像的解析困難,甚至無法識別的一種現象。失能眩光是眩光中危害最大的一個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