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轉播擊劍比賽是比較困難的。因為擊劍運動員往往突然啟動、突然出擊、迅速出劍,電視轉播比較困難捕捉這么快的運動。而且擊劍運動需要深色的背景,這樣現場的觀眾和電視機前的觀眾才能夠清晰地看到身著白色比賽服的擊劍運動員和雪亮鋼劍的快速運動。對擊劍運動員而言,最重要的是有均勻的水平照度;而對攝像機來說,平行長臺的面上需要有足夠的垂直照度。與主攝像機側相反的平面上的垂直照度至少要達到主攝像機側平面的1/2,這將提供良好的比賽立體感,也有助于裁判看清運動員的動作。擊劍運動員的頭盔會產生和種特殊的反射光,將會有可能射入運動員的眼睛。
由于擊劍場地是一塊相對較小的區域,因此擊劍的照明設計可以有舞臺照明設計的特色。但絕對不是舞臺照明,更不需要調光。燈具應沿著長臺兩側布置,瞄準點在長臺上,瞄準角在50゜~60゜之間。這會使頭盔產生的反射光降至最少。主攝像機一側的燈具間距宜為對側的2倍。鹵鎢燈或多鹵燈均可使用。500W到2000W的鹵鎢燈可以作為臨時裝置。150W到400W色溫不低于4000K的金鹵燈可以作為固定裝置。宜使用中光束,非對稱配光的燈具。
奧運會擊劍比賽的燈具瞄準準則如下:
(1) 擊劍比賽的照明設計盡管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運動員視覺上的舒適度,但也應為電視轉播創造一種總體水平上合適的環境以使用電視畫面主題生動、造型自然并富有創造性效果。
(2) 照明設備的最低安裝高度應高于比賽場地4m.
(3) 燈具設備的最低安裝高度應高于比賽場地4m.
(4) 照明設備應該滿足攝影棚和演播室的要求,應該具備滿足目的要求的眩光控制設備,如“圓錐形光罩”或“百葉窗”擋光板。
(5) 照明設備不應當安裝在比賽場地上方,也不應該安裝在比賽場地中心線的20゜范圍內(兩邊與賽場中心垂線成10゜交角)。
(6) 照明設備應該安裝在60゜范圍內(兩邊與賽場中心垂線成30゜交角),其目的是防止運動員受眩光影響。
(7) 所有照明設備均不應直接瞄準攝像機,最好是不要在以攝像機為頂點的50゜圓錐內。
(8) 在安裝照明設備時,應使其在比賽場地地面的反射光不能到達攝像機。
(9) 如果一架大型攝像機置于照明設備水平瞄準角向兩邊各偏轉25゜所形成的水平線確定的區域內,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
1)通過照明設備和攝像機的水平的垂直角為25゜。
2)照明設備的瞄準角大于40゜。
那么日雜設備的位置和瞄準角的設計應使燈泡的發光區不進入攝像機的視野。
(10) 光應能至少從三個方向到達整個比賽場地的任何一點,就大型攝像機而言,第三個方向的光應對其它一個或兩個方向上的光形成“背后照明”。
(11) 投射到主要攝像機一邊的光能量與相反面的光能量之比應為50%~60%。
(12) 在任何照明設備和整個比賽場地中的任何一點之間應有暢通的路徑,不應有任何的建筑物或材料(旗幟、橫幅、顯示板)擋在其間,站在比賽場地任何位置均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件照明設備。
(13) 照明設備的控制裝置不能有噪音(鎮流器不能發出嗡嗡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