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
照明設計標準之照明質量標準
1、眩光
體育照明的關鍵除提供足夠的水平和垂直照度以外,還需要減少眩光,從而達到亮而無眩光的效果。眩光是影響照明質量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根據CIE NO.83出版物“彩電系統的體育場地照明”,場內最大眩光指數GRmax應小于50.眩光額定值GR愈小,眩光限制愈好,眩光額定值為50時。眩光額定值GR由下列公式算出:
GR=27+24Lg,Lvl/Lve 0.9 1式中,Lvl是燈具產生的光幕亮度,Lve是環境產生的光幕亮度。一般在計算照度時,應計算不同方向的眩光額定值GR,在GR<50時,即可行。眩光的限制除了合理確定燈具的選型,安裝高度和排列方式外,還可以采取提高賽場背景照度的方法。
2、光源色溫及顯色性要求
為達到良好的彩電轉播效果,體育場的照明質量不但與照度有關,而且與照明光源的色溫及顯色性有緊密關系。我國《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J133-90中第3.3.2條中規定:彩電轉播用一般光源顯色指數Ra不應小于65.依據CIE NO.83號出版物及國際足聯的要求,光源相關色溫Tc大于5000K和光源顯色指數Ra大于等于80,以達到最佳的現場照明效果及彩電轉播效果。
3、光的方向性
燈具的俯角不僅影響垂直照度,同時也對運動員、觀眾和裁判有可能產生較大眩光影響。對地體育場照明設計,應選擇好燈具的瞄準方向。另外,主攝像機與另一側過來的光線之比例應控制在一定范圍內,而照明的最重點是在足球場的中央及禁區設置。
4、節能要求
照明節能重在采用合理的照明方案和高效的照明裝置,降低線路損耗及良好的照明控制。體育建筑屬照明用電較大的建筑項目,從節能意義上講,僅比較初始投資費用,而不以最低運行成本為基礎選擇得出的照明設計不是合理的設計,應根據具體情況,將初始投資及運行成本綜合加以考慮。
應選擇高效率的光源和燈具,采用能耗較低的鎮流器等附件,并加補償電容,提高系統的功率因數。照明設計應有多種開燈模式及對應的控制方案。可以通過調節燈具數量,為不同需要的比賽和活動提供合適的照明,控制方案要簡單、實用,并具有較強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