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電氣安全和燈具的正常工作,所有帶電部件(包括導線、接頭、燈座等)必須用絕緣物或外加遮蔽的方法將它們保護起來,保護的方法與程度影響到燈具的使用方法和使用環境。這種保護人身安全的措施稱為防觸電保護。新近頒布執行的《民用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16-2008對此有詳細的規定。IEC對燈具防觸電保護也有明確的分類規定,我國國家標準《燈具通用安全要求與試驗》規定燈具防觸電保護的型式分為O類、I類、II類、III類四類,詳見表6-10.
表6-10 燈具防觸電保護分類
燈具等級 |
燈具主要性能 |
應用說明 |
0類 |
易觸及外殼和帶電體之間依靠基本絕緣 |
適用于干燥、塵埃少的場所、安裝在維護方便位置上的燈具,如吊燈、吸頂燈等通用固定式燈具 |
I類 |
除基本絕緣體,在易觸及的外殼上有接地措施,使之在基本絕緣失效時不致有危險 |
用于安裝在高處、維護不方便位置上的金屬外殼燈具,如投光燈、路燈、工廠燈等 |
II類 |
不僅依靠基本絕緣,還有補充絕緣,做成雙重絕緣,或有加強絕緣的附加安全措施 |
人體經常接觸、需要經常移動、容易跌倒或要求安全程度特別高的燈具 |
III類 |
安全超低電壓供電(交流不大于50V) |
接于安全超低電壓電源的可移式燈、手提燈等 |
從人身安全考慮,IEC及我國標準已經或將要淘汰O類燈具,我國于2009年1月1日起強制性實行燈具國家標準,安全級別最低的O類燈具將被勒令退出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