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育場館應根據使用功能和電視轉播要求進行照明設計,并應按表2-1進行使用功能分級。
表3-1 體育場館使用功能分級
等級 |
使用功能 |
電視轉播要求 |
Ⅰ |
訓練和娛樂活動 |
無電視轉播 |
Ⅱ |
業余比賽、專業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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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
專業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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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
TV轉播國家、國際比賽 |
有電視轉播 |
Ⅴ |
TV轉播重大國際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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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
HDTV轉播重大國際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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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V應急 |
2、本標準所作規定的場地范圍除注明外均應指比賽場地。規定的照度值應為比賽場地參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勻度應為最低值,參考平面的高度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規定。
3、體育場館照明應滿足運動員、裁判員、觀眾及其他各類人員的使用要求。有電視轉播時應滿足電視轉播的照明要求。
4、HDTV轉播照明應用于重大國際比賽時,還應符合國際相關體育組織和機構的技術要求。
5、TV應急照明應用于國際和重大國際比賽時,還應符合國際相關體育組織和機構的技術要求。
6、體育場館應按運動項目的使用功能和實際用途進行照明設計。
7、照明設計包括比賽場地照明、觀眾席照明和應急照明。
8、照明設計時應進行照明計算。照度計算網格及攝像機位置宜符合本標準附錄A規定。
9、照明設計在滿足相應照明指標的同時,應實施照明節能。
10、照明系統安裝完成后及進行重大國際比賽前,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照明檢測。
11、在體育建筑方案設計階段,應同時考慮照明設計方案的要求。
12、對于利用天然采光的體育場館,應采取措施降低和避免天然光產生的高亮度及陰影形成的強烈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