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應采用開放的通信協議,可與比賽設備(集成)管理系統或其他照明控制系統相連接。當其他照明控制系統與場地照明控制系統相連或共用時,不得影響場地照明的正常使用。
2) 智能照明控制系統的網絡結構可為集中式、集散式或分布式。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應設模擬盤或監視屏,以圖形形式顯示燈的狀況。所用軟件應可在通用硬件上使用,所用語言宜為中文。
3) 場地照明及控制系統驅動模塊的額定電流不應小于其回路的計算電流,驅動模塊額定電壓應與所在回路的額定電壓相一致。當驅動模塊安裝在控制柜等不良散熱場所或高溫場所,應降容使用,降容系數宜為0.8~1。
4) 智能照明控制系統的總線或信號線、控制線不得與強電電源線共管或共槽敷設,保護管應為金屬管,并應良好接地。
5) 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
2 預設置燈光場景功能,且不因停電而丟失。
2 系統模塊場景漸變時間可任意設置。
2 軟啟動、軟停機功能,啟動時間和停機時間可調。
2 手動控制功能。當手動控制采用智能控制面板時,應有“鎖定”功能,或采取其它防誤操作措施。
2 回路監測功能。可以監測燈的狀態、過載報警、漏電報警、回路電流監測、燈使用累計時間、燈預期壽命等。
2 分組延時開燈功能,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燈集中啟動時的浪涌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