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以往設計單位以建設方的設計任務書為依據,全權進行照明系統設計(包括計算、方案確定,設備與控制系統選型,甚至施工說明等),然后由建設方委托機電安裝單位按圖施工、安裝、調試交付使用。這種運作模式,適用于過去計劃經濟時代的建設程序,現在已經基本行不通。
如今較為普遍的做法是,先由建筑設計單位設計建筑方案,建筑電氣設計人員確定場地照明的方案設計和設計標準,然后由專業的燈光設計單位進行深化設計這就要求建筑電氣設計人員,在設計場地照明系統過程中,首先要對相關的設計規范和標準做到壘面的了解,然后再根據場館的使用功能,場館級別,建成后將會舉辦體育比賽的級別或各類活動的規模以及現階段照明系統設備能達到的技術狀況,進行綜合分析,最后確定場地照明系統的設計標準和系統方案。
這種運作模式帶來明顯的好處:
建設程序規范、明晰,既符合國家的招投標規定,也有利于工程的規范建設,對投資起到一定保護作用;建設任務分工明晰,也適當減輕設計院的重復勞動,復雜計算與CAD繪圖工作量;通過對照明集成商的招投標,使照明燈具控制設備能從國內外的知名品牌中選擇性價好、工程實施能力強、服務質量和信譽高的照明系統集成公司,以確保工程的全面質量;通過招投標的評審,使工程投資明晰和漸趨合理;使工程竣工投運后,集成商的售后服務工作得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