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規定
1 體育場館應根據使用功能和電視轉播要求進行照明設計,并應按表3.0.1進行使用功能分級。
2 本標準所作規定的場地范圍除注明外均應指比賽場地。規定的照度值應為比賽場地參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其照度均勻度應為最低值,參考平面的高度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規定。
3 體育場館照明應滿足運動員、裁判員、觀眾及其他各類人員的使用要求。有電視轉播時應滿足電視轉播的照明要求。
4 HDTV轉播照明應用于重大國際比賽時,還應符合國際相關體育組織和機構的技術要求。
5 TV應急照明應用于國際和重大國際比賽時,還應符合國際相關體育組織和機構的技術要求。
6 體育場館應按運動項目的使用功能和實際用途進行照明設計。
7 照明設計應包括比賽場地照明、觀眾席照明和應急照明。
8 照明設計時應進行照明計算。照度計算網格及攝像機位置宜符合本標準附錄A規定。
9 照明設計在滿足相應照明指標的同時,應實施照明節能。
10 照明系統安裝完成后及進行重大國際比賽前,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照明檢測。
11 在體育建筑方案設計階段,應同時考慮照明設計方案的要求。
12 對于利用天然采光的體育場館,應采取措施降低和避免天然光產生的高亮度及陰影形成的強烈對比。
二、 相關規定
1 有電視轉播時平均水平照度宜為平均垂直照度的0.75~2.0。
2 照明計算時維護系數值應為0.8。對于多霧和污染嚴重地區的室外體育場維護系數值可降低至0.7。
3 HDTV轉播重大國際比賽時,輔攝像機方向的垂直照度應為面向場地周邊四個方向垂直面上的照度。
4 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均勻度梯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電視轉播時:當照度計算與測量網格小于5m時,每2m不應大于10%;當照度計算與測量網格不小于5m時,每4m不應大于20%。
2 無電視轉播時:每5m不應大于50%。
5 比賽場地每個計算點四個方向上的最小垂直照度和最大垂直照度之比不應小于0.3,HDTV轉播重大國際比賽時,該比值不應小于0.6。
6 觀眾席座位面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宜小于100lx,主席臺面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宜小于200lx。有電視轉播時,觀眾席前排的垂直照度值不宜小于場地垂直照度值的25%。
7 觀眾席和運動場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應小于20lx。
8 體育場館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應小于5lx。
三、 照明設備及附屬設施
光源選擇
1 燈具安裝高度較高的體育場館,光源宜采用金屬鹵化物燈。
2 頂棚較低、面積較小的室內體育館,宜采用直管熒光燈和小功率金屬鹵化物燈。
3 特殊場所光源可采用鹵素燈。
4 光源功率應與比賽場地大小、安裝位置及高度相適應。室外體育場宜采用大功率和中功率金屬鹵化物燈;室內體育館宜采用中功率金屬鹵化物燈。
5 應急照明應采用熒光燈和鹵素燈等能瞬時、可靠點燃的光源。當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時,應保證光源工作不間斷或快速啟動。
6 光源應具有適宜的色溫,良好的顯色性,高光效、長壽命和穩定的點燃及光電特性。
7 光源的相關色溫及應用可按表5.1.7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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