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角式塔式布燈的燈塔位置,宜選在球門的中線與場地底線成15°角,半場中心線與邊線成5°角的兩線延長相交后與延長線所夾的范圍以內,并宜將燈塔設置在場地對角線上。燈塔最低一排燈組至場地中心與場地水平面的夾角宜在20°~30°。
(2)室外足球場地照明應采用乍光束配光,1/10峰值光強與峰值光強的夾角不宜大于12°的泛光燈具,同時應有效地控制眩光、陰影和頻閃效應。室外足球訓練場地可采用兩側多桿(4、6或8燈桿)塔式布燈,燈桿高度不宜低于12m。泛光燈的最大光強射線至場地中線與場地水平面夾角不宜小于20°,至場地最邊線與場地水平面的夾角宜在45°~75°,采用6燈桿式時夾角可為45°~60°,采用8燈桿時夾角可為60°~75°。燈桿應在場地兩側均勻布置。
(3)比賽場地內的主要攝像方向上,場地水平照度最小值與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垂直照度最大照度與最小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體育場觀眾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場地垂直照的0.25。對于訓練場地的水平照度均勻度,水平照度的最小值與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其中手球、速度滑冰、田徑場地照明可不大于1:3。
(4)足球與田徑比賽相結合的室外場地,應同時滿足足球比賽和田徑場地的照明要求。場地光源色溫宜為4000~6000K。光源的一般顯色指數不應低于65。
(5)泛光燈的最大光強射線至場地中線與場地水平面的夾角宜為25°,至場地最近邊線(足球場地)與場地水平面夾角為45°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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