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奧運會并沒有游泳項目,但是游泳運動一直為人類所掌握,在與自然斗爭中,為了生存,有時也為了娛樂,人類逐漸掌握了游泳技能。直到1896年,游泳項目進入了第一屆現代奧運會。從1957年5月1日起,國際泳聯規定只承認在50米標準池中創造的世界紀錄。
國際標準游泳池長50米,寬至少25米,深2米以上。設8條泳道,每條泳道寬2.5米,第一和第八泳道的外側分道線距離池壁為2.5米。
布燈方式:
室內游泳跳水館通常考慮燈具的檢修維護,一般不在水面上方布置燈具,但水面上方設有專用檢修通道的除外。對于沒有電視轉播要求的場館,燈具往往分散布置在水面上方以外的吊頂下,屋架下或墻壁上,對于有電視轉播要求的場館,燈具一般采用光帶式布置,即在兩側池岸上空布置縱向馬道,在兩端池岸上空布置橫向馬道。另外還需要在跳臺和跳板下設置適量燈具消除跳臺和跳板形成的陰影,并對跳水運動熱身池加以重點照明。
應該強調一下,跳水運動項目不應在跳水池上方布置燈具。否則水中將會出現燈的鏡像影像,對運動員產生光干擾,影響運動員的判斷和發揮。
另外由于水介質特有的光學特性,室內游泳跳水館燈具和馬道布置主要考慮以下問題。
1.眩光控制
由于水介質特有的光學特性,游泳館場地照明的眩光控制較其它類型場館更加困難,也顯得尤為重要。
a.通過控制燈具投射角控制水面的反射眩光。一般來說,體育館的燈具投射角不大于60°,游泳館的燈具投射角則要求不大于55°,最好不大于50°,光線入射角越大,水面反射光越多。
b.針對跳水運動員的眩光控制措施。對跳水運動而言,其場地范圍包括從跳臺上2米,跳板上5米到水面,即跳水運動員的整個運動軌跡空間。在此空間內,場地燈光均不允許對運動員有任何不舒適眩光。
c.嚴格控制對攝像機的眩光。即不得向主攝像機視野反射靜水表面的光,燈具發出的光線也不得直接投向固定攝像機。如不直接照射以固定攝像機為中心的50°扇形區域則更為理想。
d.嚴格控制燈具在水中的鏡像產生的眩光。對于有電視轉播的游泳跳水館,比賽大廳空間較高大,場地照明燈具一般采用功率較大的LED燈具。
2.馬道布置
a.正確確定比賽中照明計算的空間范圍。
b.合理的確定馬道位置。
電視轉播不僅要求有水平照度,還要求有4個方向的垂直照度。同時為保證拍攝畫面的立體感,水平照度與垂直照度之比Eh/Ev應在0.5-2之間。燈具近側瞄準點的投射角α1不宜太小,而遠側瞄準點的投射角α2又不宜太大。如果投射角α1太小,則垂直照度分量太小,不能滿足Eh/Ev的比例要求,如果投射角α2太大,則會產生嚴重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