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體育館照明設計時,一般要遵從下列設計原則:
1)燈具布置應綜合考慮運動項目的特點和比賽場地特征;
2)燈具安裝位置、高度和投射角應滿足降低眩光和控制干擾光的要求;
3)對電視轉播的比賽場地燈具布置應滿足對主攝像機及輔助攝像機垂直照度及均勻度的要求。
1、足球場燈具布置
1)無電視轉播時宜采用場地兩側或者場地四角布置方式。
采用場地兩而布置時,燈具不宜布置在球門中心點沿底線兩側10゜范圍內,燈桿底部與場地邊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米,燈具高度宜滿足燈具到場地中心線的垂直連線與場地平面之間的夾角不小于25゜。
采用場地四角布置方式時,燈桿底部到場地邊線中點的連線與場地邊線之間的夾角不宜小于5゜,且燈桿底部到底線中點的連線與底線之間的夾角不宜小于10゜,燈具高度宜滿足燈拍中心到場地中心連線與場地平面之間的夾角不小于25゜。
2)有電視轉播時宜采用場地兩側、場地四角或混合布置方式
采用場地兩側布置方式時,燈具不應布置在中心點沿底線兩側15゜范圍內。
采用場地四角布置方式時,燈桿底部到場地邊線中點的連線與場地邊線之間的夾角不應小于5゜,且燈桿底部到底線中點的連線與底線之間的夾角不小于15゜,燈具高度應滿足燈拍中心到場地中心的連線與場地平面之間的夾角不小于25゜。
采用混合布置時,燈具的位置及高度應同時滿足兩側布置和四角布置的要求。
任何情況下,燈桿的布置均不應妨礙觀眾的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