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館是人員集中的場所,應設置應急電源和事故照明設施,以保證緊急情況下所有人員在短時間內安全撤離現場的要求。在一些中小型體育場館,這些設施的維護調試往往不被重視。應急照明分為供人員疏散的照明和供繼續比賽用的照明。
1.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這里的安全照明是指用于疏散現場人員的照明。在使用和維護過程中,應定期檢查和評估。
2.安全照明電源應獨立于正常照明系統。常用蓄電池作疏散標志的電源,能保證其可靠性。安全照明要求轉換時間快,不能接自發電機組;接自電力網時,至少應和需要安全照明地點的電力設備分開。
3.備用照明(用于繼續比賽)通常需要較長的持續工作時間,其電源接自電力網或發電機組為宜。
4.安全照明要求的照度低,可采用鹵鎢燈,因其能瞬時點燃,且初始投資低和顯色性能好,但它的發光效率低、壽命短。供繼續比賽用應急照明要求的照度高,當采用金屬鹵化物燈時,宜采用不問斷電源;也可以采用熱觸發裝置,但此裝置投資較大。
5.對于疏散標志燈還可采用發光二極管(LED)。這是近年來在安全照明中采用的新型燈具,具有安全、低能耗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