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對運動員、比賽者、觀眾或者官員,照明都不能產生讓人無法接受的眩光,這一點非常重要。除此之外,攝影的等效眩光,術語稱鏡頭閃爍,在所有攝像機處要最少。
一個用來評估室內場地眩光主觀印象新的依據已由CIE TC5-04委員會完成,他們的報告將被出版。重要的是,它包含了一個眩光等級,眩光等級越低,眩光越少。
GR=50表示眩光“剛剛可以允許”。在安裝中,有必要計算所有場地區域以及適合方向上觀察者可以看到的GR值。
關于眩光限制,CIE給出實用規則:如足球照明,包含I的光軸上方12゜處光強為0.1I。然而,這種要求無法充分限制體育設施內的外溢光,特別是包含高桿照明的體育場。
來自運動設施背面發光的燈具中未受控直接成分稱為外溢光。外溢光可能干擾臨近的居民或附近區域。外溢光可以通過大量設計考慮進行控制:
(1)通過光學系統(正確方向)選擇燈具,使得定義的光束不超過運動設施范圍。
(2)檢查確保選擇正確的安裝高度。較低的燈具安裝高度可增大眩光,對運動場地的照明造成負面影響。有時,可以添加景觀美化物(灌木、樹),部分屏蔽臨時區域,免受直接眩光的影響。
(3)在燈具上使用內部和外部遮光隔柵或反射板(注意:這些設備可能不是非常有效,并可能降低光學系統的效率)。如果采用遮光板或反射楹,則必須在計算機計處中輸入遮光設備的光度數據,以獲取精確的結果。
(4)在關鍵表現使用低反射系數的顏色,從而可以減少設施內來自周圍表現的反射光。
(5)在使用時間通常是外溢光的一個考慮因素,最好安裝計時器,以在設定的宵禁時間結束時自動關閉運動場照明。
(6)材質上,必須將組合設計因素作為整體進行考慮,控制外溢光或減少光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