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SSF關于射擊體育照明照度標準
(1)靶上面向向射擊處的平面最小垂直照度≧10001ux;
(2)射擊處地面上1m高度上的最小水平照度≧3001ux;
(3)射擊處地面上1m高度上的平均水平照度和靶心朝向運動員的平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之比應為3:10;
(4)如果要求電視轉播,照明值可以提高,但(3)中所規定的照度比應保持不變。
2.電視轉播對照明要求
希臘奧運會要求電視轉播的射擊場照明標準見表4-39
表4-39 射擊場照度水平
位置 |
照度(1ux) |
照度均勻度 |
|||
水平方向 |
垂直方向 |
||||
E |
EE |
E |
E |
E |
|
FOP |
1400 |
0.7 |
0.8 |
0.7 |
0.8 |
FOP外圍 |
1000 |
0.6 |
0.7 |
0.4 |
0.6 |
注:FOP為射擊場地上的比賽區域;
E
3.光源
(1)顯色指數:R
(2)色溫:5600K(最高5900K);
(3)光源要為同一生產廠家、同一批生產的產品,以保證光源各項指標的一致性。